系统总结监管经验,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养路机具进一步完善监管相关法规制度,为监管履职提供保障。
1.完善铁路驾驶资格管理规章制度。开展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执业安全性 研究,养路机具重点研究动车组驾驶人员执业年龄、执乘方式和作业条件对驾驶安全性的影响,以及实施双司机执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退出 机制,修订《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明确动车组驾驶人员的执业年龄、值乘方式、作业条件和劳时标 准等,并对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饮酒或醉酒,以及违章驾驶铁路机车车辆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况降低准驾机型、注销驾驶资格或终生禁止申请 驾驶资格,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要求,制定《铁路机车车辆 驾驶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申请人职业健康检查行为,加强准入关口控制。
2.完善铁路专用设备许可规章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 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结合铁路技术发展和运输安全需要,研究科学合理的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 退出机制,修订《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养路机具并对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以及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依法实行许可退出,从政策导向上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优化升级,提高铁路专用设备供给质量。
3.完善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研究修订《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在加强政府监管、机车车辆生产厂家 自验的同时,明确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出厂自验及采购监造的职责、标准及要求,建立采购企业监造制度,采购企业可自行派驻力量监造,也可委托具有专业力量 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监造,督促企业落实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7〕79号),尽快出台《铁路专 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管理办法》,依法组织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以进一步提升高铁安全保障能力为重点,尽快出台《高速铁 路基础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从安全监管角度引导铁路运输企业改进检测工艺,优化天窗时间,提升运载能力 和运输效率,为新型运输方式实施创造条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更快速便捷出行方式的需求。
4.完善铁路无线电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定》及配套规章,适时制修订《铁路无线电监督管理办法》《铁路机车制式电台执照核发管理办法》《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审核办法》,加强铁路无线电工作管理。